(2009年2月27日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章程及仲裁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第三条 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仲裁员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经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的,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
第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透漏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和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及公民个人隐私。
第六条 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礼品或提供的娱乐、旅游活动,不得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第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礼品的。
第八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讲求办案效率,及时接案、审案、结案,不得随意积压案件或拖延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审阅案件的全部文件、材料,依法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明确案件性质及有关责任分担,确保仲裁案件质量。
第十条 仲裁员审理案件时,应当注重仪容、仪表,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后,应保证开庭、评议、制作裁决等仲裁审理时间,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仲裁员需要以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员名义对外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文章或作讲演,必须事先得到仲裁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交流和考核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忠于职守、爱岗敬业,自觉维护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名誉和利益,并可随时向仲裁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于秦皇岛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仲裁员违反本守则,秦皇岛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可将其除名,其中触犯法律的,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守则由秦皇岛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